新审查指南(意见稿)出来已经1月有余了,走马观花研读了两遍,一直被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处理内容上的3处逻辑错误困惑多日,不知道是自己水平有限没有悟透,还是专利局在编写时确实出现纰漏,现将心中不解写出与大家讨论学习,平时较忙寥寥几笔,用词推敲不够恰当之处,敬请各位朋友指正!

首先新指南分别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对应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申请日不同
2、申请日同、人同的(双申请)
3、申请日同、人不同的(双申请)
4、申请日同、人同、且符合法9.1第2句、条43.1的(申请+专利权)
5、申请日同、人同、不符合法9.1第2句、条43.1的(申请+专利权)
6、申请日同、人同、公告日不同的(全部已经授权)
7、申请日同、人同、公告日同的(全部已经授权)
8、申请日同、人不同(全部已经授权)

逻辑错误一:
关于在“3、申请日同、人不同的(双申请)”的规定中,写明了可分别通知协商确定申请人或修改。
问题为——假设甲申请的是实用在第10个月准备授权,乙申请的是发明准备拖满18个月才打算公布,发明还没有公布,且发明的初步申请中没有规定要审查是否符合法9,现在如何处理?假设强行得知有乙的发明申请存在,由于发明的研究周期长,所以才给予了可以有3年时间的修改机会,然后在未公布阶段就强行开始通知乙对其发明修改或者与甲协商选择确定申请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吧!

逻辑错误二:
没有规定“申请日同、人不同的(申请+专利权)”属于这种情形的处理。
问题为——因为有逻辑错误一的出现,或者工作的疏忽,出现甲的实用在第10个月已经授权,乙申请的发明仍然没公布,现在如何处理?

逻辑错误三:
关于在“6、申请日同、人同、公告日不同的(全部已经授权)”的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符合条43作出过声明,发明授权时实用专利权尚未终止,可以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专利权来保留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问题为——因为条43的存在以及法9.1第2句的存在,即规定了对“4、申请日同、人同、且符合法9.1第2句、条43.1的(申请+专利权)”和“5、申请日同、人同、不符合法9.1第2句、条43.1的(申请+专利权)”两种情形的处理,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甲的实用在先授权接着乙的发明在后授权,然后甲乙同时享有专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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