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让与人的义务问题

2009-8-19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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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实施许可合同中除了许可方式和费用标准以外,如果写明让与人将不负责其他事项。就没有了这第26条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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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09-8-19 18:32:29

Re:请教:让与人的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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