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009-8-1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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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吴元明
【学科分类】专利法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中国专利法自一九八五年的愚人节实施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改(当时国人还普遍不知愚人节),进入新世纪的第八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破例地于8 月29 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国公民第一次享有了对专门法修改提出意见的渠道和机会,非常难得。 

  在“上智下愚”观念横行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能有一次对如此专业的法律修改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无论这个意见能否被采纳,或者说有没有人阅读,笔者都要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认真地将十多年执业的感悟提出来,但愿能对国家的改革开放尽匹夫之责。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专利制度本身就是改革开放借鉴外国经验的产物,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二,在专利法修改时对正确的意见以及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应当予以借鉴,以“绝不照搬”为遁词拒绝和排斥的背后往往是利益部门或既得利益者的抱残守缺。 

  从本次专利法修正案的提出来看,仍是部门立法的延续,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否从一定程度上弥补部门立法的先天缺陷尚待实践检验。 

  从人大发布的修正草案来看,仅有六十九条的法律修改之处达到二十九处之多,不能说修改力度不大,从其修改确立的方向以及所引导的价值趋向也都基本正确,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修改草案在关键问题上仍缺乏突破,缺乏对改革开放的前瞻性,与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的社会需求差距太大,是这个修正草案的致命缺陷。 

  从专利法的社会作用来看,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存在基础,专利权利的内容就是发明创造,专利法的任务就是通过保护专利权利激励发明创造,明确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是专利法的重要构成,这是其一。发明创造不可能自然变成专利权利,需经法定程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利,其形成的法定程序也是专利法的重要构成,这是其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以发明创造和形成专利权利的法定程序为基础的。构成专利权利核心的发明创造,形成专利权利的法定程序以及对专利权利的司法保护是专利法律制度的三大重要组成。没有发明创造,没有经法定程序形成的专利权,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形成专利权的过程,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都是人的社会活动。专利权利的法律保护如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样不可能仅靠专利法实现,要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才能实现;而专利法作为特别法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就应当是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和这种原始权利转化为可受法律体系保护的社会主体专利权利的程序问题,以及专利权利的特殊性带来的司法保护特殊需求问题。这才是专利法三个重要组成的侧重点,孰前孰后不可颠倒,孰重孰轻不容忽视。 

  一部专利法如果不能确定从事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原始权利地位,不能确定发明创造在形成受法律保护程序中为发明人和申请人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仅在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的特殊需求上完善,是不可能担当起历史重任的。就像一个凳子至少应当有三条腿,只看到一条腿,另外两条腿看不到就没有人敢坐、坐上也不稳一样,现行专利法的这两个严重缺陷不消除是难以达到和发挥专利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作用的。 

  例如专利法修改在发明创造的已形成权利问题上有过一次突破,就是国有单位专利权的持有和所有问题,被认为是调动发明创造积极性的成功范例,但并不到位。 

  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没有出现在本次修正案中,直接影响到本次专利法修改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应当借鉴《公司法》修改和《物权法》立法的突破,在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明确其价值引导作用,而不致因其闪烁其词的回避减损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作用。 

  至少应在专利法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发明人对发明创造享有初始权利。” 

  关于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归属问题,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以及转换问题,以及更进一步的职务发明申请权和奖励报酬权问题,发达国家有现成的成功经验,业内也已经讨论很久,这次专利法修改能明确结论更好。在此仅强调不再详细论述。 

  强调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是发挥专利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引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所要详述的是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就是专利代理制度问题。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解决了专利法用利益机制引导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问题,是发明创造的利益动力,而专利代理则则是将发明创造经过法定程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专业服务过程。 

  中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不仅需要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样也需要将发明创造形成专利权的专业服务,二者缺一不可,建立健全规范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同样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手段,因此在专利法中明确作为专利代理人的自然人的市场经济条件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应当是本次专利法修改的历史任务,不可回避。 

  修正草案第八处: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熟悉中国专利法修改过程的人可能知道修改该条的本意是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和审批,有所进步。但是单就本条文字表达的意思理解,将严重损害中国作为改革开放大国在世界人民眼中的形象。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向中国申请专利就是同意将其发明的技术在中国以中文公开,其法定的程序义务却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依什么法?本法没有做出规定;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哪里?在中国境内,因为至今没有看到设在境外的依中国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基础是什么?信任;信任机构委托机构与国际惯例不通,据笔者所知在全球范围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在中国的委托关系中被委托人是机构,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机构处分,而机构中的何人代表机构来处分委托人的权利才能被信任?众所周知,机构是法律上的虚拟人-法人,只能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基础的信任关系中的道德责任谁来承担,机构解散或终止,委托人的利益何以保障?这些种种问题,给世界人民一个印象,就是该法条背后透着一个无知加傲慢前清官僚的身影。 

  试问谁人能将中国专利法修改过程在全球范围内家喻户晓消解上述不良印象?上述只是一种字面启示,更需要面对的现实事实是: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开始了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建设,这时的专利代理人只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职业;到一九九一年国务院令颁布《专利代理条例》后至今,专利法经两次修改到第三次修改草案,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仍停留在一九九一年的立法水平上,按计划经济思想占主导地位的这个条例,专利代理人只是被专利代理机构垄断的所有物而已。 

  从一九八五年到新世纪的二○○六年,经不止十次的考核和考试,二○○七年的官方报道仅有8825 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岗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只有4798 人,所占比例不足55%;最新资料反映二○○八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注册的仅剩3210 人,所占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比例不足37%。二○○七年实际参加考试的人仅有5000 余人,在国务院知识产权纲要的感召下二○○八年报考人数也不足9000 人,二○○七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4798 人中有多少真实的从业者也要打折扣,可以断言只在代理机构挂名不从事业务或多或少的绝对存在,符合形式条件的专利代理人队伍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才有区区不足5000 人,如何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十三亿的人口大国难道就没有愿意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嘛?连续多年每年毕业五百万大学生,就没有专利代理人的人选嘛?这种社会现象与专利代理人法律地位所反映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缺失没有关系吗? 

  再换个角度看,据官方报道2006 年我国专利申请57 万件,经专利代理人代理的超过70%,如果属实,有40 万件申请案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试均分到专利代理机构的3210 个注册专利代理人上,人均年代理案件多少呢?100 多件,每人平均两个工作日办一件专利申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难以想象,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专利代理机构给申请人提供的专利代理服务有相当大一部分不是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这个基本事实。长此下去如何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的真正意义又何在? 

  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评价检视反省专利代理制度的时候了,本次专利法修改还不解决这些问题更待何时?再等八年? 

  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对专利代理人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属于国际惯例,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专利代理从业人员先决条件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专利代理活动在发明创造经法定程序形成法定专利权利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专利法律制度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发挥。因此,专利代理制度同样是国家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法修改中明确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专利代理制度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专利法中明确专利代理服务的市场准入,明确专利代理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打破现行的行政垄断体制,更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不容推辞的历史使命。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代理”的规定只有四处,集中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出现之处全部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代理”的规定有十一处,出现之处仍全部无一例外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看似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用中国的成语“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结合,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这种体制剥夺的不仅仅是“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自由权,同样限制剥夺了发明人和申请专利企业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发明人和申请专利的企业除了自助申请专利只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不能选择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这就是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先天缺陷。二十多年也难以发展,基本权利缺失不能说不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也是中国专利代理市场不发育难发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体制下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也就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产物,如果某专利代理机构是由没有专利局背景的人所创办并能发展是会令业内人士诧异的。 

  这种专利代理生态环境何以吸引人才投身于这个行业,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专利人队伍在十三亿人口大国中虽经二十多年发展仍不足五千人的原因之一,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专利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是不是还要继续发扬光大? 

  同样的体制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利代理市场,也同样存在于其他知识型服务领域。 

  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以律师法的修改为例,同样存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问题,2007 年律师法修改,最广大的律师没有享有发言权,“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一与国际惯例相悖的法律规定仍旧存在于新修改的《律师法》之中,以至于司法部所推广的政府律师、公司律师也没有在法律上找到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报酬性所得也被习惯性地以“律师事务所所有”而失去原始权利。许多律师悲哀的认为“在中国,律师连妓女都不如”,也不是没有事实依据。2005 年7 月21 日北京律师纵瑞峰被朝阳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不是律师的法律服务,纵瑞峰将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上交律师事务所纵有千般不对也不至于被判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其“侵占”的竟是自己付出的服务所换的报酬。著名中国历史故事的杜十娘虽为妓 

  女失去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以享有或持有自己所“怒沉”的“百宝箱”的处分权,按纵瑞峰案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杜十娘身为妓女其百宝箱当属老鸨所有,将其“怒沉”灭失是不是就该千刀万剐,其投河自尽是不是死有余辜而不值得同情?相反却成为千载惋惜歌唱的对象。有比较才有鉴别,纵瑞峰与杜十娘相比较,是不是“律师连妓女都不如”的结论也可以成立。 

  纵瑞峰作为律师不仅对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能享有原始权力,还因“侵占”的竟是自己的服务报酬被判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更被律师协会敲掉饭碗,与杜十娘相比这难道仅是他个人的悲哀吗?知识型服务主体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服务主要是知识的运用,知识只能存在活动于人的脑子中,这个基本自然事实决定知识型服务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机构是人的组合,将机构作为法律上享有地位的服务主体,不仅是对从业者权利的剥夺,更会影响被服务者和社会大众利益。 

  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为例,当其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时,就给行业的社会信任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为了争揽业务不惜牺牲原则和原则担负的社会责任,仅对委托人的短期利益负责而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曲意迎合委托人的非法要求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致使损害证券市场发展和行业信誉的事情屡屡发生,以致于“不做假帐”成了最高荣誉,也与其被委托人是机构无法承担道德责任的原理不无关系。 

  再以我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为例,以机构作为主体给社会提供服务,带来的刑事大案层出不穷,以至于整个行业成为社会口诛笔伐的对象,随处可见的“中介勿扰”使这个行业的社会信誉低下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从产生到萎缩,仅几年已行将尖灭。再回到专利代理业务上,如果任由专利代理机构继续聘用非专利代理人员从业,专利代理考试制度将自然面临萎缩,如果国家专利局公布的专利公报上的专利代理人挂名的比例越来越大,那么中国专利文献的科学价值也会因此而不断贬损。 

  机构比起自然人更敢于肆无忌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用承担道德义务,会置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顾追求短期利益,这是必然的,大不了机构解散另行成立机构。 

  重新回到修正草案的第八处,通过以上论证,将其内容变更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中国法许可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办理。”这样不仅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为中外专利代理人的资格互认消除了法律障碍;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也顺应了服务市场的“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需要;更使权利回到自然人这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为解放知识、解放人才吸引更多的人投身于专利代理行业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兼能为其它知识型服务的改革突破鸣锣开道,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服务业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准入制度”。 

  例如官方报道“港澳考生于2004 年首次参加内地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两次考试后共有8 人获得资格,他们既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也可以到内地开设专利代理机构。”试问他们为什么不可以在港澳当地接受“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办理“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 

  修正草案第八处应相应增加: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第三款修改为“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人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作出规定。” 

  综前所述,笔者大量的笔墨试图阐明的主要观点就两个:专利法修改中,阐明发明人的原始权利,尤其是职务发明发明人的原始权利,这点相关社会讨论已经很多,笔者只是建议这次专利法修改对这些讨论明确结论。 

  专利法修改中,将专利代理的主体由“专利代理机构”回归“专利代理人”。为此笔者花了大量的笔墨试图阐明仍有辞不达意之嫌,如果再将教科书中委托、信任、信赖、代理等基本概念引入将有怀疑人大机关基本能力或污辱他人智慧之嫌,尽管篇幅已长,仍有言犹未尽之感。 

  笔者作为早期的发明人,执业十多年的律师,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强烈的期盼,在律师法修改时就期盼有机会阐述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人大常委会征求对专利法修正草案的意见,笔者非常赞成和欢迎。将自己从事律师十多年的感悟和对专利法修改相关的意见整理一下,也是企图为最基本最普通最广大的专利法律关系主体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代言。 

  笔者认为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宣示确认法律主体的权利,一部法律不能宣示确认法律主体的权利就是缺失价值引导作用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尤为如此。 

  具体到专利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所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分配,不保护发明人的原始权利就无法激励更多的发明创造,一切利益分配都是空中阁楼。笔者重点论述的专利代理是发明创造向专利权利形成的第一步。这两项涉及专利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主体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不宣示确认这些主体的权利和应享有的法律地位,中国专利法就难以最大程度实现其立法目的。 

  因此强烈建议专利法修改补充现行专利法这两方面的不足,而将各权力部门利用修法进行权力再分配放到次一步位置上考虑。笔者郑重声明,为支持本文所提观点所列举的种种弊端没有任何指责中国专利局和相关部门的意思;相反笔者和同行们认为中国专利局是中国行政单位中相比较最开明的局,其提供的行政服务是相比较最好的,专利法也是中国执行和落实最到位的一部法律。笔者认为这种种弊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出现不断解决的种种问题之一,也是专利法修正所要解决的问题。瑕不掩瑜,几代建设者们为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专利代理制度建设取得丰硕成果所付出的辛勤努力理应得到包括笔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肯定和尊重。 

  希望经修正的专利法能成为代表最先进生产力、代表最先进文化、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建设创新型国家”不再又是时髦的口号。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本文已于2008年9月8日通过网上分9段提交全国人大征求意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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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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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8-18 16:18:23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陈广君]专利法从1984年通过以后修改了三次,巧合的是每次都正好间隔八年。法律修改不会有几年修改一次的约束,主要是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成熟,立法的条件是不是具备。关于专利代理人地位的问题,在修改过程中也有不少人提到过这个意见,特别是一些从事专利案件的律师和一些专利代理人。后来主要是因为已经有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管理和执业都作了规定。专利法主要还是调整专利权的授予、保护这样一些基本的关系,具体的内容很多还需要由具体的行政法规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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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8-24 19:32:27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北京:电动车专利人被诉剽窃 应诉3年12起官司花光积蓄
CCTV.com  2009年08月21日 16:4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北京晨报  
  电动车专利人被诉“剽窃者” 应诉3年花光积蓄 12起官司拖垮老高工

  作为电动代步车的专利人,73岁的高级工程师谢寿椿不断地被人冠以“剽窃者”之名告上法庭,三年以来,虽然11起官司他都打赢了,还有一起正在北京市高院等待判决结果,但频繁的诉讼让他身心俱疲,也几乎花去了他退休后的所有积蓄。“我该如何去阻止别人的恶意诉讼呢?”近日,从上海赶到北京应诉的谢寿椿来到报社,向记者讲述了他的无奈。

  突然遭到警察传讯

  谢寿椿毕业于清华大学,从事汽车、摩托车的设计制造,退休后也一直致力于各种电动车辆的研发工作。

  2003年4月至8月,谢寿椿在家中全手工制造出10辆不同结构的站姿电动代步车,后经美国经销商和客户的意见反馈后改进定型。此后,该车获得了国家的多项专利证书,并在美国也获得了专利。

  谢寿椿说,浙江台州市黄岩华阳电动车有限公司在答应给他20%技术入股的前提下,他介绍公司与美国方面签订供货协议。从2003年8月至年底,他不仅提供了样车和全部图纸,还书写和翻译中英文说明书。2003年12月,公司生产出首批1400辆电动代步车,次年元月运送到了美国。“让我非常诧异的是,公司获得巨大的利润后,不仅没有兑现给我的技术股份红利和工资,反而诬陷我是剽窃者!”

  谢工说,2004年2月,他突然接到黄岩警方的电话,称有经济案件需要协助调查。原来,华阳公司报警称,谢寿椿盗取了公司的技术情报并偷窃成品车寄到他在上海的家中。这让谢寿椿感到难以理解。而所谓偷车更是诬陷:有客户曾希望公司寄样车给他试骑,但公司答复只能寄到谢的住所。后来,该客户也向警察出具了证明。

  12场官司胜诉11场

  2005年4月,华阳公司又一纸诉状状告谢寿椿的专利是职务行为,并起诉他盗窃成品车。而开庭的当天,该公司就撤回了起诉。接下来的诉讼让谢寿椿既愤怒又哭笑不得:公司先是起诉称,谢申报专利用的电动车照片属于公司,索赔20万元,但开庭后三天又撤诉。随后,公司又状告他盗窃技术情报为自己申报专利,之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双方共有专利。但最后都被法院驳回。此后,华阳公司仍然不断地将谢寿椿推上被告席。由于华阳公司在谢寿椿申请专利的一个多月后也以不同的名称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谢寿椿宣告无效得到支持后,华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三年多来,谢寿椿奔走于上海、浙江的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华阳公司四次对簿公堂。而华阳公司在北京的中院和高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司里,谢寿椿作为第三人也不得不出庭。“截至目前,前11场官司我都赢了,还有一起即将宣判,肯定也是胜诉。”谢寿椿说。

  没有精力再打官司

  谢寿椿说,他自己白天关在屋里专注于做车,免费送给亲朋好友。但晚上只要一闭上眼睛,他就会感到憋气。“应对官司不仅浪费了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律师费、邀请证人出庭以及与律师一起去外地取证花了近20万元,几乎是我所有的积蓄。”老人说,这些年他在国内总共申报了十个专利,但他发现全国有很多厂家都在仿造他的产品。但他再也没有精力去打别的官司了。

  “明知告不赢我还要不断地起诉,反正打场行政诉讼的立案费只有100元。”谢寿椿无奈地说,由于行政官司的立案门槛相对较低,面对对方的起诉,自己不得不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应付这些恶意诉讼,他已经是身心俱疲,却没有办法去阻止。

  公司并非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华阳公司的李总经理说,谢寿椿的专利本来就是职务行为,因为他当时在公司上班。官司虽然输了,但是在证据上吃了亏。“当时太相信他了,把一切交给他,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公司既花了很多钱又吃了亏。我们会继续申诉的!”李先生否认许诺让谢工技术入股一事,称可能是中间人提的,并表示公司也曾支付给他两个月的工资。

责编:崔海军

此案说明楼主所指出的“发明人初始权利”不受专利法保护的缺憾!!!!!!!!!!!!!!!!!!!!!!!!!!!!!!!!!!!!!!!!!!!
在中国,发明人就是唐僧肉,不但要被专利局几十项收费扒成,还要被转贷们骗去强制代理费,取得专利授权还要归功于转贷们文件写得好,其后被骗子骗,被法人抢,年年还得向专利局进贡年敬,无数人的无私奉献成就田里扑的政绩,以证明其伟大、
光荣
正确。
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9-9-9 06:30:20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楼主为什么这么憎恨专利代理人呢?
dreo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9-11 07:19:31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转发吴大律师的背景。

吴元明 律师  

性别:男

执业省市: 北京市-海淀区

擅长领域: 信托,房地产交易,建筑/建设工程,常年法律顾问,专利权,民事诉讼代理
  

所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学历: 本科

教育背景:

七五年上山下乡,七七年到地质系统做钻探工人两年,七九年考入河南农大机械系学习四年,获农学学士学位 2001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三科,仅确控一科67.5分未及;2002年考试确控一科70分未及,仅以2分之差遗憾。

2002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举通过四科,进入合格名单。

主要业绩:

九二年通过律考后即任兼职律师,九七年辞去副经理职务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先后办了多起较成功的建筑工程追欠索赔案.   本人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以追求公正为已任,先后在陕县人民法院诉xxx一案任被告代理人,孟xx诉义马市人民法院、河南法制报名誉侵权案任原告代理人,虽败犹荣。作为原告当事人诉移动通信公司侵权案胜诉.   本人有建筑管理十年的经历,对基本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预结算、招投标、谈判均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对知识产权方面也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先后取得过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3202684.2和ZL93217189.3,该两项专利均与施工技术有关系.

主要著作: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解析》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作者:吴元明标准书号:ISBN 7-112-07879-2   征订号:13833 版次:第一版  出版时间:2005年12月 开本:32开页数:300  装帧:平装  定价:22.00元

北京市评标专家证号:B0017608

资料来源:
[1]  呼律网,http://www.call-lawyer.cn/caAgeLawyerDet.asp?id=1170&A=42&=&c=&k=
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9-11 17:49:43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iamxiangzi wrote:
楼主为什么这么憎恨专利代理人呢?
不明白,何来憎恨之说?
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9-11 19:04:56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转贴: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4421820100chxz.html

我对专利代理行业的一点看法(2009-03-03 23:18:44)标签:专代行业 杂谈   分类:社会杂谈

     今天,我去北京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了。

     没有一丝欣喜,我很平静。因为,我早已明白,它不过一张纸而已,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并不意味着什么。

     加上之前考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我成了一个所谓的拥有双证的人。对此,我还是一丝苦笑,不过两张纸而已。

    专代这个行业,在西方号称金领,据说比牙医的收入还高。但在中国,白领都算不上,可以归入蓝领,并且是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的蓝领。收入高点的代理人整天加班加点,挣的都是血汗钱。正像人们对律师的收入有误解一样,对代理人的收入也有误解。只有15%的律师是高收入,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都有可能,剩下85%的律师其中一部分跟在企业上班的白领挣的差不多,还有一部分挣扎在温饱线上。而为数众多的律师助理们大多挣得少的可怜。代理人行业和律师行业差不多,只是贫富差距稍微小点,符合二八定律,另外专利代理人的高收入群可能比不上律师的高收入群。同样,代理人助理也是不挣钱的。

    专代这个行业和中国其他行业并没有太大区别。最大的几个所,依仗垄断资源,过着让人艳羡的生活。但是所有的所,都有一个通例,那就是,代理人和助理们的辛苦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绝大部分被老板剥削去了。而且代理人和助理们很清楚这一点。所以,这行的公司很难做大,从业人员的出路只有一条就是从被剥削者转变为剥削别人的人。你可以考虑努力做到部门经理一级或者加入合伙人,而加入合伙人是非常难的,虽然你是个强人但凭什么让你分红啊,打江山的人岂能让你分享坐江山?如果没有分红这块,你就是做到经理了又如何?也不过是个高级打工仔而已。收入越高说明被剥削的程度越高。所以最可靠的出路是做老板。于是,在北京正规注册的就有1000多家所,而不具有资质的公司大约3000多家,还有很多个人同样在从事这块业务,黑代理盛行,价格战异常激烈,这个所谓的朝阳行业很快会被做烂。写专利的费用开出卖白菜的价格,岂不是一大讽刺?智力这东西本来就是不值钱的。现在北京,硕士、博士满大街走,最不缺的就是所谓的人才了。专代行业之所以称之为朝阳行业,因为大多数国内企业对专利才刚刚有点认识,重视程度和应用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随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专利上面还有很多事可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前途是光明的。因为中国人擅长让一个行业从朝阳直接进入夕阳。

    关于这点,我想起了三聚氰胺事件,往往就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目前牛奶行业的困境难道不值得所有的行业反思、借鉴么?行业监管缺失,行业自律没有。整个行业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结果就是让一个行业死亡。当然,我想这么多也没用,纯属杞人忧天。我只是提醒那些对所谓朝阳行业充满幻想的人,醒醒吧,别那么天真幼稚了。套用股市上的一句话“专代有风险,入行需谨慎”。我虽然入了,但我看情况随时可能会退出来。

    这个行业,收入最高的是老板;然后是涉外大所的翻译牛人们,还有各所的质检把关人员;再其次业务量大的国内代理人;最后是可怜巴巴的而又是人数最多的小助理们。至于那些黑代理的收入可以归入老板一级。还有无效和诉讼这块,这么好的活当然都是由老板掌控着呢,你打杂还行,想学本领、锻炼本事门都没有。你只需要成为一个挣钱机器。

    有了案源就有了一切。案源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如果没有案源,你就老老实实地被剥削得体无完肤吧。案源从哪里来?来源于关系。关系包括私人关系和官方关系。在这行,要上下相同,上能通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下能通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地方知识产权局,通企业。如果你能上下打通,你就是这个行业的大佬!很多国知局的领导出来开所的,就是这个道理。大所生存靠关系、靠垄断,小所生存靠价格战。

    记住,干活越多的,挣得越小。去做老板吧,不过前提是,你要有做老板的条件。当然,做老板也有做老板的烦恼,比如怎样案子来得更多些,标的额再大些,怎样给马儿吃最少的草让马儿干最多的活。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怎么办,适应它吧。

    对于我来说,当务之急是把两个资格证变成执业证,从业技能提高得快一些,把外语搞上去,能力和关系要两条腿走路。什么事情都是从无到有,关键是迈出第一步,挣得人生的第一桶金就好办了。



    其实,被剥削也不是坏事。人与人之间本来就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被人利用说明你有利用的价值。双方各取所需,其实是挺公平的事。这个社会讲究分工,你一个人不可能包打天下。所以,如果你不想做老板或做不了老板,那就选一个适合你的平台,同样的是你,你在这个平台上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样你得到的也就更多,管他剥削不剥削的,不剥削你,老板还活不活了?并且你在别处拼了命也拿不到这么多。就像让你开个奥拓,能追得上悍马么?所以,关键是找准自己的位置。那些年收入上百万的职业经理人之所以能收入这么高,是因为他们在的平台,在的位置,换个职位他们就不值钱了。

    另外,普及一下行业知识。做这行,如果你不知贸促会、港专、柳沈这三大所,就只能说你太孤陋寡闻了。如果你知道这三大所,但你能把它们和一个人联系起来么?这个人是中国专代行业的开创者--柳谷书先生。他最开始是贸促会专利商标处的处长,从贸促会出来之后创立了港专,后来又创立了柳沈,这回该明白柳沈的柳字是怎么回事了吧。对于大众来说,他的名字可能还比较陌生,不过他儿子的名字可是家喻户晓,他儿子就是联想的掌门人---柳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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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09 09:36:31 你好,我最近也想考代理证,请问现在入行 是不是时机不是很好啊

博主回复: 2009-04-10 03:43:20
呵呵,现在经济形势不太好,各行都受影响,如果你想干这一行,早入行比晚入行要好,毕竟还有个经验积累期。

新浪网友:
2009-04-09 18:34:22 呵呵,来看看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4-13 19:10:10 请问只考一个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不行吗,怎么还要考法律职业资格证啊

博主回复: 2009-04-15 21:44:31
只做专利代理的话是只需要代理人证;但是若还像做专利侵权之类的诉讼案子就需要律师证了。

毅:
2009-07-22 13:43:21 哦~ 最后一段算是给我扫盲了[s:8]

写的不错啊,有些见地嘛
不过总感觉在这行要是没有当老板的心,干脆就不要入行了,要不就得一辈子吃苦受累,熬不出头来呢
其实不管哪个行业,都是一样的,就要看身在其后的人如何摆平心态了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8-23 11:29:35 那是不是这个资格考试必须有相关的从业经验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考的吗?
我学的是小语种法语, 但是没有这行的工作经验 ,不知道可否考 。
另外问下外语优势加上这个证有没有相对优势呢?

一下子问了这么多  谢谢了先

博主回复: 2009-08-23 23:16:52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大学理工科本科(好像包括自考的)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技术或法律工作经验(实际上无人去核实这个,只要你理工科毕业满两年就OK了)。你说你学的是法语,不知你的专业就是法语,还是只是外语学的法语。如果你的专业就是法语,就不能考这个考试了(除非你再弄个理工科学历)。专利代理是个技术+语言+法律的工作。如果你工科基础(还要看专业)学得好,再加上外语好,就很有优势了,如果精通两门外语,那就是抢手人才了,因为这样可以去涉外大所做外文专利的翻译和校对之类的。证倒还是次要的,没有也行,有更好。
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9-9-12 06:03:46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看了您的帖子之后,觉得您对专利代理人好像挺反感的。就是在技术转让板块与大家对骂的帖子。
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9-13 17:13:46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iamxiangzi wrote:
看了您的帖子之后,觉得您对专利代理人好像挺反感的。就是在技术转让板块与大家对骂的帖子。
惭愧,只是对假冒的专利代理人挺反感,更对产生造假的体制反感!
是非分明  注册会员 | 2009-9-13 20:49:51

Re: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t2d5w8 wrote:
惭愧,只是对假冒的专利代理人挺反感,更对产生造假的体制反感!

看来您不是假冒的专利代理人了?
您的证号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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