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chun wrote: 审查指南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有: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理解为已被驳回的申请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但下面的一段话\"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又说驳回的申请可提分案申请,这两段话怎样理解呢?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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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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