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友:审查指南(意见稿)第2部分第三章4。2。4(5)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针对兰色部分,我认为:第一件在后申请的A1在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已被视为撤回,那么,第二件在后申请的A1还能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请各位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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