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中,多次提到核实优先权的问题,但很多问题都无法理解,恳请前辈解答:
1.第219页,2.8章4.6.1节说到:当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涉案专利的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
请问:为何此时不必核实?
2.第220页,2.8章4.6.1节说到: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和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且公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会构成PE类文件。
请问:为什么会构成PE类文件?为何要有这种时间限定?而且公布公告日也要限定?
3.第220页,2.8章4.6.1节说到: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和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且公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会构成PE类文件。
请问:为什么这种情况下,在核实了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之后,还要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
4.第220页,4.8章4.6.2节说到对优先权主要核实三方面:主题是否相同,前申请是否首次申请,前后申请是否相隔12个月。
主题是否相同:关于此点,该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后申请中包含有前申请的主题,且前申请对该包含清楚记载即符合要求。而不必要求后申请主题仅限于前申请清楚记载?
另外,主题是否相同是不是核实优先权时的重中之重?
5.第399页,4.5章8.1节说到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时,也谈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或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时,要核实优先权。
请问是为什么?
6. 还有一点,219页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到需要核实优先权的前提是: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399页外观设计提到需要核实优先权的前提是: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
但是,在2.3章4.1.3节外国优先权的效力时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的前申请存在,使得自前申请之后到后申请之间的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申请丧失新颖性而不能授权。
请问,这样的表述是否前后矛盾呢?如果他人申请的相同主题均不被授权,何来后面提到的对比文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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