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问题,首先要统一表达用语及参照条件,“其权利届满的时间”这段表述在专利代理领域是否恰当正确值得推敲,这里还是直接给出审查指南相关解释和本人的分析供你参考!
审查指南,与本次问题相关的内容中分别有“权利期限”、“终止”,以及“缴费期限届满日”等,定义与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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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期限(见09年审查指南意见稿第474页)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的计算规则为自申请日为第一日累计10年,如果申请日为2001年2月2日,那么其期限为2001年2月2日—201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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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期限用尽终止——
(期限用尽终止—见09年审查指南意见稿第474页)那么终止日为2011年2月2日,即这一天他人使用不再侵权。
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缴费期限届满日—见09年审查指南意见稿第474页)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年费需要在前一年度期满前预交下一年度的年费,那么第3年度2003年2月2日—2004年2月1日的年费应该在第2年度2002年2月2日—2003年2月1日之间预交,那么第3年度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为2003年2月2日,但可以最迟在届满日缴纳费用,也就是说2003年2月2日缴纳第3年度年费依然有效,而2003年2月3日缴纳第3年度年费无效;
(权利提前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见09年审查指南意见稿第476页)
如果超过6个月的专利年费滞纳期仍没正常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条法司给予的解释为,新指南意见稿“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与老指南“终止日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中所用的“期满之日”与“期限届满日”同义,也就是新指南意见稿中第474页所指的“缴费期限届满日”,只是换了个说辞,
那么由于没有及时缴纳第3年度年费、也没在6个月的滞纳期补缴、也没权利恢复的,专利权提前终止,终止日为2003年2月2日;
真是汗颜惭愧,看见新地修改,就喜欢自己花时间揣摩,看见新指南意见稿改为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将终止日推定为了2003年2月3日,结果还是不如直接请教编写人靠实,也特再次感谢各位兄弟的热心指正!
以上分析仅供大家参考,审查指南毕竟是刚刚修改,很多问题还有待最终定稿,分析欠妥之处诚请大家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