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审查的文本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两段话似乎有点矛盾,发明专利的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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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8-11 17:33:33

Re:发明专利的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不矛盾,4.1说的是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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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xiuli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8-11 18:05:29

Re:发明专利的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谢谢adams1314
kavin1406  新手上路 | 2009-8-11 18:13:26

Re:发明专利的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是的!4.1中说的是:无论主动修改是否超范围,递交时均予以接受并作为审查基础;5.2.1.1中则表明,一旦发现作为审查基础的修改文本超范围,以不符合A33发出审查意见
liuyingmei  新手上路 | 2009-8-16 06:49:50

Re:发明专利的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不可以,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修改都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同的是主动修改可以在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的范围内扩大独立权力要求的保护范围,如将下位概念用上位概念替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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