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看到在先商标和拟申请的商标,无法去分析你所说的类似的程度。
是审查标准中的一般会驳回的绝对类似型呢,还是存在可过可不过的风险类似性情况。
如果是前者,那别无它法,要么受让,要么换标。
如果是后者,个人认为还是可以申请试试,你不要过早的主观的下结论,
毕竟花钱找他人购买,是一件非常被动且痛苦的事,这是下策。
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首先你要对在先商标使用做调查了解,如果它部分商品未使用且刚好是你想所注册的商品,那你可以在提起撤销的同时办理新申请。
因为不知道你客户的情况,我只能从案件本身去分析。具体那种方式可行,要基于客户对于费用、时间、市场等方面的打算后我们再做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