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声明。未声明的,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时还应当公告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声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但授予发明专利权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专利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该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放弃。
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专利条例第43条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当进行声明,请问这个声明是什么内容的声明?
2、专利条例第43条第一款所述声明是否和该条第三款的声明内容是一样的(即同一声明)?
3、专利条例第43条第三款所述声明是否和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所述声明内容一样(即同一声明)?
菜鸟,很多模糊的,希望大家给予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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