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附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提到过其内容,应当删除该图;
说明书文字记载部分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该图时,申请人可以删除对该附图的说明,或者补交该附图并且将申请日改为补交该图之日。说明书文字部分清楚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画出或者画得不清楚,申请人可以用澄清的方式补入附图,但是不得引入新特征和带来新效果。那么,
根据说明书附图可以对附图说明进行修改,,缺少附图说明的,应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前提是原始申请文件中有附图,根据上下文的记载能推定作出该合适的修改;附图说明不清楚的,根据上下文的记载也允许修改。如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不允许.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