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chenliu wrote: 我记的在审查指南上有这样一个规定: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方法,比如螺栓连接、铆接等,从字面上看,虽不是形状、构造方面的特征,但允许写入权利要求中。
kitty3155 wrote: 首先,不是所有的产品权利要求都不允许使用方法特征来表征的,只是说一般情况下,尽可能用产品技术特征来表征,除非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才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来表征。 其次,权3中的特征是产品结构特征,它表述了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不能理解为方法特征,所谓方法特征,我的理解一般是写成功能性的方法特征,或者写成方法步骤的形式。
nurr wrote: 刚看到撰写权利要求这部分,其中有这么一段不太明白,请各位xdjm们帮忙给分析解释一下,菜鸟在此万分地谢谢。@.@ 论题:关于实质性错误第一项:将产品技术特征用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是错误的。 例: 主题是一种开关 ;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静触头、接线座与座体由铆钉铆装在一起。 问:既然是主题是产品,那么技术特征也应当是产品特征,为什么权利要求3给我的感觉像是方法特征呢。 惑:是不是应该写成这样: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将所属静触头、接线座与座体铆装在一起的铆钉。 这样是否更合适,还是两者都可,或者是前者更合适。矛盾ing~(-.-)~ 谢谢,一定要帮帮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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