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2009-8-6 19:37
24106
新专利法第二十条,将“中国单位或个人”改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我现在比较费解的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认定的问题。比如一个外国公司A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B打算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这项发明的发明人C是B公司的员工,在A公司出差期间完成的发明,A公司也愿意以B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那么问题是如果他们打算在母公司A所在国提交第一份申请,以后再提交中国申请的话,可不可以不事先报保密审查?这样做的话,会不会到了申请中国专利时需要由申请人提交该发明“不是”在中国完成的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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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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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9-8-6 20:17:25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可作为申请人,公司员工在出差期限完成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是该子公司,该申请被批准后,该子公司为专利权人,而该子公司是中国公司,因此我认为应该属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按新法应在中国先申请专利,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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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陌  新手上路 | 2009-8-6 20:42:35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问题就在这,是不是中国单位完成的发明就视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呢?可有法律依据?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9-8-6 21:19:28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这要看发明人的定义 发明人是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该发明人肯定是C,而C属于中国的B公司,因此我认为应是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9-8-8 04:20:56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不好意思,我更正一下我的观点,上述可能欠妥。
根据条法司对新专利法修改的说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是 只要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是中国人完成,还是外国人完成,也无论是由中国单位还是外国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设计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要求的很严格,。。。。
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8-8 04:57:59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胡乱举个例子,请教这样的情况适合什么样的法律:

有个美国人,到中国旅游,在旅游途中由于某些生活细节的启发,产生了一个新产品的概念,他把这个概念记在他的旅游笔记本上,为了保险起见,他又让陪同他的一个中国人在笔记本上签了字,写下日期。

回到美国以后,他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

请问他违法吗?如果他违法,该怎样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solo  中级会员 | 2009-8-8 06:15:21

Re: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认定问题

回楼上,按国内的专利法,仅仅是有了概念,不等于已经“完成”,何况还有申请人的属人管辖;另外,即使是未经过保密审查而向国外申请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新法规定的不利后果之一也只是在中国不能得到授权

至于何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目前尚无定论,只能先建议申请人不要直接向国外申请\"明显\"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何为界限,只能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出台以后再确定,条法司的看法不见得最后能完全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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