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fighter wrote:
今天看同事写的一个专利申请文件,在该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中,写了现有技术的有4个缺陷,这4个缺陷他是按并列的方式写的,如现有技术有××××四个缺陷,这四个缺陷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然后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解决了4个缺陷中的1个缺陷;另外三个缺陷分别在另外三个从属权利要求中解决了。
这种写法是不是又问题,请教各位。
PS:我记得有老师指导我们:在背景技术中应写明独立权利要求能解决的现有技术的缺陷。
好像审查指南里面有“背景技术应该记载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现有技术的缺陷”这种说法,对此,不知道如何理解?
背景技术可以这样写,但对于这种问题,一定要注意发明内容提出解决的技术问题。
有些代理人不知道是不懂,还是为了省事,直接写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本发明解决了1.2.3.4个缺陷,这样的话,审查员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要求把2.3.4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导致保护范围过小。
正确的写法应该是,本发明解决了 (针对1的缺陷,也即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写)
, 提供的技术方案写独立权利要要求,
而后写“本发明进一步解决了。。 问题,。。。。 方案又是啥。。。依次写
切记,解决的技术问题,一定要是最基本的问题,最关键的问题,而且对应独立权利要求。
同时,在有益效果里面针对特征来描述效果,有的代理人就直接写“成本低,结构简单”等等这种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