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专利局可以不等法院判决而直接执行(登记、公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即不存在,那么行政诉讼判决生效之前专利权处于不存在的状态,也就是说这段期间有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制造专利产品也不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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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09-8-4 16:31:20

Re:突然发现原来没有规定 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何时生效

如果3个月了还不起诉,决定即生效。
否则诉讼结束才生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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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qinglei08  注册会员 | 2009-8-12 00:50:48

Re:突然发现原来没有规定 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何时生效

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这只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一般性的条款。仅随其后就是但书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其中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

因此,不能得到:也就是说,专利局可以不等法院判决而直接执行(登记、公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3-6-13 14:33:32
今天看了,这确实是个问题。
saibeilong1  新手上路 | 2013-6-22 08:42:21
你把两个法放在一起,的确存在程序上的冲突,但是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在3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后才会生效,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应的公告。所以在实际过程中不会在存在你所述的问题。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3-6-22 19:48:33
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面向企业界召开专利保护促进立法修改专题调研会,重点听取部分企业代表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座谈会上,来自企业界的代表主要围绕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及时生效、惩罚性赔偿与外观设计、加强行政执法等专题,针对新一轮专利法修改(送审稿)中拟修改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业界普遍关注的相关热点内容,更多地从企业创新与参与市场竞争的实践层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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