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否 wrote:
侵权除了abc如果还有E,而E和D起同样的作用则有可能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侵权。
如没有E,只需ABC即可实现你权利要求中ABCD的作用,权利要求中的D就可能是多余附加特征,如果你说明书中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则适合多余指定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可将D略去,对方仍有可能是侵权。如果你说明书中没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方不侵权。
程永顺的多余指定原则指定原则已经寿终正寝了
你就是在说明书中体现了ABC,但权利要求写的烂,只能奉献给社会了
不然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就失去意义了,这样的权利要求对公众来说也没有确定性,审查员也根本没有审查你的方案abc的专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