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要求同权利人名义下所有商标一并变更是很有必要的。
地址名义等不相同的情形下属于不同权利人,将导致消费者混淆。
比如NIKE主营业务是鞋子25类
而假设其注册类别有保护其他类别
再假设其名义地址等发生变化
如果部分变更将导致相同商标各类别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消费者无所适从,商家无所适从。以NIKE为品牌的化妆品03类、眼镜09类等诸多产品其生产厂家与商标权利人不符又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里注意实际情况是由于权利人变化,根本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许可)。工商部门也无从管理。
从另外的意义上讲,这种情况的后果是商标无法使用,既然不需要变更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使用,这里又产生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等问题。
自此商标局主动注销程序可以使用。
而按照LZ的思路,有用的去变,没用的不变也不注销。。。。这个逻辑是要求法律的制定还要依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PS:专利著录事项变更是实时公告的程序,不另外发证明文书,只有手续合格通知书而已。
商标需要发副证与原证书同时使用。
注意:抱怨解决不了法律问题。有法可依就依法办事,如果您的公司有些商标确实现在没用,但不注销表示有可能还有用,那么正常变更才是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