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第三章 第17页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访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开头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三章 第28页
13.2分类的方法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利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定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问题是:
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为什么还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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