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说的我也知道,但是审查指南5.1.1(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说明分案的时候要考虑原始案的状态,这是第一次分案的,比较理解。
现在不解的是第二次分案,就是分案的分案,是不是仍然要考虑最原始的案子的状态呢?
审查指南原文是: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
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请说一下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