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以把支撑轴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而把该支撑轴体的两种实现方式(“可以设计为独立构件以轴与孔的连接形式与摇杆和底板相互连接,也可以设计为和摇杆或底板是一体的”)这两个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写入两个附属权利要求中.不能用“可以设计为”这类语言,可以直接用如下方式说明:
按照权1所述的一种×××, 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轴体为独立构件×××
按照权1所述的一种×××,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轴体为XX摇杆或底板是一体
当然,措辞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一下。
如果你的支撑轴体的两种实现方式为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唯一贡献的话,当然就只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了,如果上面所说的两种方式具备单一性的话,那可以作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书能不能加括号解释,例如 写出 支撑轴体(以下称为支撑转轴)合乎要求不?
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加括号进行解释,但是如果在附图中对这部分有标号可以引用对应标号。其实说明书中应该对这个支撑轴体应该有详细的说明吧!
3。使用 其中包括底板、摇杆、支撑轴体、是不是合乎要求
这个是可以的。
我也没什么经验,把我的意见表达出来供大家探讨,在此也虚心接受后面跟帖的同志们的意见和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