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on198458 wrote: 噢噢噢噢噢噢噢,这个问题,不是说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不再理,你同样的事实不一样的理由不是能理吗?
老杨同志 wrote: 试试这样行不行:以另外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名义,还是这个证据,换一下理由的表述方式,再提交一个无效,然后提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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