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
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
修订和公布。
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以非标准表格提交的文件,
审查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针对该手续发出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但是,申请人在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提交的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为非标准格式的,只要写明申请
号、表明是对申请文件的补正、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规定的,
可视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为什么补正的时候为非标准格式的?可以当做符合要求呢?
不明白为什么这么规定?
有明白的人帮忙解释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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