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得从法条来考虑...
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在LZ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整车外观是在AB部件申请以后的3个月内提交的,所以C提交的时候,AB尚未公开,也就是说AB不构成整车外观的现有技术(前提是AB本身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与国内外以前公开的同类外观相同或相近似),C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整车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还是在上面那个前提下).
另外,来说一下抵触申请,由于AB只是整车的一部分.因此AB与C不可能是同样的外观设计(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请参见审查指南意见稿),因此不存在抵触申请....
因此你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
(1)AB不对C的新颖性构成影响.
(2)新专利法的第二款不是说的抵触申请,而是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疑的创造性这一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