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2009-7-2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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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三个图。图一中C部分为现有设计,A、B部分都是全新设计,但是专利权人在申请的时候。先将A部分(单独的一个零部件,如图二),和B部分(单独的一个零部件,如图三)分别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3个月后申请人又将图一的整车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他们同属于专利类别12-11。
     请问:(1)根据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上述专利图二、图三对图一的新颖性是否构成影响?
          (2)新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的是否指的就是上述情况,如果不是那是指的那种情况?
     谢谢,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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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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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ray  游客 | 2009-7-27 23:46:56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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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ray  游客 | 2009-7-27 23:48:03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图三
shineray  游客 | 2009-7-28 18:58:40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怎么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啊 ,有哪位好心的大哥帮帮忙撒
liyaliyaluo  认证会员 | 2009-7-29 00:55:55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我也不懂,同问。
帮顶下。
tgl888  中级会员 | 2009-7-29 01:26:07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还得从法条来考虑...

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在LZ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整车外观是在AB部件申请以后的3个月内提交的,所以C提交的时候,AB尚未公开,也就是说AB不构成整车外观的现有技术(前提是AB本身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与国内外以前公开的同类外观相同或相近似),C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整车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还是在上面那个前提下).
另外,来说一下抵触申请,由于AB只是整车的一部分.因此AB与C不可能是同样的外观设计(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请参见审查指南意见稿),因此不存在抵触申请....
因此你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
(1)AB不对C的新颖性构成影响.
(2)新专利法的第二款不是说的抵触申请,而是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疑的创造性这一概念....
xilidge  注册会员 | 2009-7-29 17:48:30

Re:这种情况在新专利法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新颖性需要全面覆盖,A和B只是整车其中的一个部件,当然不会影响后者的新颖性啦
而在整车申请专利的申请日A和B的申请还没有公开,所以也不能作为对比文件,不构成对其创造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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