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台湾那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医农药品的审批: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它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而于专利案审定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二年五年,并以一次为限。但核准延长之期间,不得超过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所需期间。取得许可证期间超过五年者,延长期间仍以五年为限。
前项申请应备具申请书,附具证明文件,于取得第一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但在专利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不得为之。
专利专责机关就前项申请案,有关延长期间之核定,应考虑对国民健康之影响,并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核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