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民法通则47条问题

2009-7-2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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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47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但是《执行民法意见》59:
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问题:被撤销以那个为准?是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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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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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rock  新手上路 | 2009-7-24 03:47:05

Re:请教民法通则47条问题

1、以《民法通则》为准。
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法院系统起指导作用,法院之外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无约束力。
其二、《意见》第59条的出台背景:当时计划经济机制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占主导地位,这些企业都有主管机关。而现时期,私有制企业占了半壁江山,第59条也已完成了它的使命,只是还未被明确废止。
其三、现行《公司法》对法人非破产情况下的清算做出了\"自己组织\"的规定,未规定“经主管机关组织清算”。

2、有主管机关的国有、集体企业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没有主管机关的,自行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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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雨  注册会员 | 2009-7-24 18:04:53

Re:请教民法通则47条问题

谢谢goldenrock     明白了:)

你好厉害,连出台背景都了解那么透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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