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民法通则47条问题
1、以《民法通则》为准。
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法院系统起指导作用,法院之外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无约束力。
其二、《意见》第59条的出台背景:当时计划经济机制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占主导地位,这些企业都有主管机关。而现时期,私有制企业占了半壁江山,第59条也已完成了它的使命,只是还未被明确废止。
其三、现行《公司法》对法人非破产情况下的清算做出了\"自己组织\"的规定,未规定“经主管机关组织清算”。
2、有主管机关的国有、集体企业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没有主管机关的,自行了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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