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zly wrote: 个人意见: 1、一通并没有评述其它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有新颖性。 2、按照审查意见,其它权利要求应该有创造性。 3、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将权2与权1合并。当然,还需要解释合并后的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czhlkm wrote: 比较同意这个做法,一般按程序节约的原则,审查员没有提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应该说明具有创造性了,把权1和权2合并提交应该没问题,注意说明修改后的独权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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