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答复一通的问题

2009-7-23 23:30
30729
最近收到一个一通,审查员给出了不定性结论意见,具体是:权1、权7不具有新颖性,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应将权2的内容和权1合并。
问题:
1、同意审查员权1、权7不具有新颖性,一通并没有评述其它权利要求,那是不是就认为其他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可以直接将权1与权2合并就OK了,这样也克服了原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2、一通中,并没有评述任一权项的创造性,这是否暗示着审查员认为所有权项均有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准备在二通中评述创造性呢?
3、对于这个一通,我该怎样修改为好?如果我将权2与权1合并,是否满足了新颖性,也克服了原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我是否还需要解释合并后的权1具有创造性呢?
我是个新手,还请同行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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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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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zly  认证会员 | 2009-7-23 23:51:48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个人意见:
1、一通并没有评述其它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有新颖性。
2、按照审查意见,其它权利要求应该有创造性。
3、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将权2与权1合并。当然,还需要解释合并后的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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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9-7-24 00:48:33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跟着感觉走,说了的就存在,没有说了的就成立,多一个字也不写,等审查员给出创造性问题新意见,再\"对付\"也不迟.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弯处自调头.
zqzhxqq  注册会员 | 2009-7-24 00:53:39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同意二楼的,不过没过新颖性这一关,他会不会不看是不是符合创造性呢?不是很清楚哦
czhlkm  注册会员 | 2009-7-24 00:54:53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hyzly wrote:
个人意见:
1、一通并没有评述其它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有新颖性。
2、按照审查意见,其它权利要求应该有创造性。
3、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将权2与权1合并。当然,还需要解释合并后的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比较同意这个做法,一般按程序节约的原则,审查员没有提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应该说明具有创造性了,把权1和权2合并提交应该没问题,注意说明修改后的独权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9-7-24 01:04:29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czhlkm wrote:
比较同意这个做法,一般按程序节约的原则,审查员没有提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应该说明具有创造性了,把权1和权2合并提交应该没问题,注意说明修改后的独权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一通只评述了权1、权7没有新颖性,那没有评述的权项就是有新颖性了吧,一通也没有评述所有权项的创造性,那就是默认所有权项有创造性了吧,那么把权1与权2合并肯定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啊,还用再评述吗
逆月  注册会员 | 2009-7-24 01:31:24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按照审查员说的做,可以意见陈述下合并后的权1,不过个人感觉从简最好,顺着审查员的思路走。
lbsos  注册会员 | 2009-7-24 02:03:07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权利要求做没做全面审查,要看审查员是怎么认识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

很明显,审查员评价了权1和权7的新颖性的同时还提醒申请人合并权1权2来克服新颖性,审查员就是认为权2是清楚的并且认可了权2的新颖性创造性。不然二通回过头来再评修改之后权1的创造性,难道还要你再合并权3,权4……不成,这样不仅麻烦而且明显延长审查程序,不利于结案。审查员才不会这么做的,我认为90%以上的机率是审查员已经默认了这种修改是有创造性的,所以就不要担心了,大胆的合并就行了。

其实这种问题直接跟审查员沟通最合适不过了,打个电话,问题瞬间就解决了。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7-24 02:09:00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可根据审查员意见进行修改。

不需要论述创造性。根据czhlkm节约程序,表示2与1合并后符合创造性要求。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9-7-24 17:51:34

Re:答复一通的问题

谢谢各位的热心、耐心的答复,小弟受益匪浅。
上面的论述,小弟在此突发奇想,如果在我上面的描述中,稍微改变一下,该怎么答复好?具体如下:

假如收到一个一通,审查员给出了不定性结论意见,具体是:权1、权7不具有新颖性,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应将权2、权3的内容和权1合并。(注:权2是权3的上位概念)
问题:
1、同意审查员权1、权7不具有新颖性,一通并没有评述其它权利要求新颖性,那就认为其他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一通中并没有评述任一权项的创造性,那就意味着所有权项均具有创造性,我可以直接将权1与权2、权3合并就OK了,这样也克服了原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一通的建议,我的保护范围会被极大的缩小,我的意思是能不能只合并权1、权2,这样的话是否应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也没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要求?如果这样合不合适,那会导出什么其他问题嘛?
2、是不是遇到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审查员都会明确指出缺少哪些必要技术特征?那答复的时候也应该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呢?
3、如果原说明书发明目的写的不合适的话,导致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是不是也可以修改发明目的呢?要修改的话,是否新的发明目的要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呢?答复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小弟最近刚接触答复OA,所以问题比较多,还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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