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2009-7-23 22:24
405813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面第2段说驳回之后不能再提分案申请,第3段又说可以提分案申请,
越看越迷糊,到底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呀??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new_little  中级会员 | 2009-7-23 23:00:20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反过来是否容易理解?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于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所以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复审请求,或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维持驳回决定,则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广告位说明
forrest_chen  注册会员 | 2009-7-24 08:04:34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只要专利申请还没有最终盖棺定论,如已经注册登记,驳回生效或是视为撤回,都可以以此专利为依据提出分案申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人钻这个空子,把被做出驳回决定的申请原封不动的进行分案申请,再走一遍审查程序,希望能侥幸过关。中国和日本我都发现过这种现象。不知道美国和EPO是不是也存在这个问题。浪费审查资源。
ggjessie  注册会员 | 2009-7-24 16:18:00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多谢楼上两位的指点,终于明白了!
wagwa  注册会员 | 2009-7-24 17:06:50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另外说明一下: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lelefeng  注册会员 | 2009-7-24 21:06:45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forrest_chen wrote:
. . . 把被做出驳回决定的申请原封不动的进行分案申请,再走一遍审查程序,希望能侥幸过关 . . . 不知道美国和EPO是不是也存在这个问题 . . .

在美国,可递交意见陈述书并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发明人愿意交钱,专利局就审呗。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7-30 13:43:46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forrest_chen wrote:
只要专利申请还没有最终盖棺定论,如已经注册登记,驳回生效或是视为撤回,都可以以此专利为依据提出分案申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人钻这个空子,把被做出驳回决定的申请原封不动的进行分案申请,再走一遍审查程序,希望能侥幸过关。中国和日本我都发现过这种现象。不知道美国和EPO是不是也存在这个问题。浪费审查资源。

你说的是没错,不过,有的时候要是遇人不淑,真的很希望换个审查组。

话说回来,EPO如今可学聪明了,分案一般都还是分给原来的审查组,毕竟人已经熟悉该技术内容了,可以节约时间。
gzpatent  注册会员 | 2009-7-31 18:32:36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应该是驳回生效后!!
ghec  专利代理人 | 2009-7-31 18:43:47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斜风细雨 wrote:
你说的是没错,不过,有的时候要是遇人不淑,真的很希望换个审查组。

话说回来,EPO如今可学聪明了,分案一般都还是分给原来的审查组,毕竟人已经熟悉该技术内容了,可以节约时间。
对头,不过 想换审查员还不如申请复审呢,一般来说,复审阶段的审查员水准要高些,也没有质检的威胁
000999111  注册会员 | 2009-8-9 00:30:14

Re:原申请驳回之后可不可以再提分案申请???

个人愚见
    这段比较绕,难理解,抓住一个关键点,就是是否生效,授权生效、驳回生效、撤回生效、视为撤回生效都不许分案申请。驳回三个月内“驳回”尚未生效是可以提分案申请的,驳回三个月后驳回生效,则不能提分案申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