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夕何夕 wrote:
关于赔偿数额的说法不正确,具体可参见最高新出的司法解释
为啥不正确??
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卖一辆车估计卖10万,购买控制装置估计就1万,那么谁的价值大?卖一辆车的利润肯定是大于仅卖一个控制装置的利润的,赔偿数额明显要大。从侵权角度来看,写车辆为主题是合适的,而其他部分是公知的可以不写出来。但是,为确保把生产制造控制装置的也包含进去,写成两个主题,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