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2009-7-23 22:18
344711
分析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独立权项如下:一种车辆,其控制部分包括A、B,其特征在于C。然后在说明正文背景技术介绍的均是现有摩托车控制技术的不足,具体实施例也是以摩托车举例的。那这件专利保护的是所有车辆的控制部分呢还只是摩托车的控制部分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9-7-23 22:44:44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显而易见,保护的是车辆。

一般来说,日本的专利往往写成楼主这个样子。
由于没有研究透日本法,不知道日本写成车辆和写成控制装置到底对保护范围有没有影响。
但是根据现行中国专利法来看,
这么写的确不如写成控制装置更好。保护范围更大。

尤其是在生产侵权品的时候,如果仅仅是生产控制装置,明显不侵权。
广告位说明
hero7  注册会员 | 2009-7-23 22:52:48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别人只做了控制部分,显然你这个专利无法禁止别人的行为,因为你的主题是车辆

显然,你需要专门针对控制部分写权利要求
竹雪  版主 | 2009-7-24 00:20:00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我认为,最好采用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一种控制装置,包括A、B,其特征在于C

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如何,如何。。。

zhfqiao 只考虑了一方面,
另一方面,控制部件是要安装在车辆里面,主题名称如果是车辆,在侵权判定里,那个卖车,生产制造车的就侵权,车肯定比控制部件的价值要大,这样判处赔偿数额会更高。

但是,另外一方面生产控制部件的貌似就不侵权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两个都写,因为控制装置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么这种车辆也就符合单一性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了,不就避免了么?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7-24 01:10:43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赔偿数额的说法不正确,具体可参见最高新出的司法解释
竹雪 wrote:
我认为,最好采用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一种控制装置,包括A、B,其特征在于C

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如何,如何。。。

zhfqiao 只考虑了一方面,
另一方面,控制部件是要安装在车辆里面,主题名称如果是车辆,在侵权判定里,那个卖车,生产制造车的就侵权,车肯定比控制部件的价值要大,这样判处赔偿数额会更高。

但是,另外一方面生产控制部件的貌似就不侵权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两个都写,因为控制装置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么这种车辆也就符合单一性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了,不就避免了么?
刀刀唠  注册会员 | 2009-7-24 01:25:50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楼主的疑问,我认为是这样的:
在假定该专利有效的情况下,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车辆”,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看,这里的车辆指的应当是摩托车,也就是说,其保护范围应当是具有abc三个技术特征的摩托车。
因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提到任何汽车等,因此,不能将车辆扩大到汽车,否则,可以以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另外,可以通过查询其申请过程中的文件,看有没有对确定保护范围有更多的帮助。
如果从重新撰写的角度来考虑,大家说的都很有帮助
zhangcblin  注册会员 | 2009-7-24 05:56:08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谢谢大家,其实我也是想知道该专利会不会保护汽车的控制单元?说明书从背景开始没有提到汽车。
阿土  新手上路 | 2009-7-24 14:22:47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专利授权了,就说明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也就是说,审查员认为可以从所公开的摩托车的控制装置得到汽车的控制装置。
专利权是依照权利要求来确定的。如果审查员对汽车的控制装置授权,那么受到保护的就是汽车控制装置。
lz大概认为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应该受到保护,这应该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竹雪  版主 | 2009-7-24 17:24:57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今夕何夕 wrote:
关于赔偿数额的说法不正确,具体可参见最高新出的司法解释

为啥不正确??

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卖一辆车估计卖10万,购买控制装置估计就1万,那么谁的价值大?卖一辆车的利润肯定是大于仅卖一个控制装置的利润的,赔偿数额明显要大。从侵权角度来看,写车辆为主题是合适的,而其他部分是公知的可以不写出来。但是,为确保把生产制造控制装置的也包含进去,写成两个主题,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9-7-25 01:16:35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本身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系因其他因素共同产生的,应当将因该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利益排除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之外。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零部件系实现成品技术功能或者效果的关键零部件,且成品的价值主要由该零部件体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装物外观设计系吸引普通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因素,且与被包装产品在销售时不可分离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包装产品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竹雪 wrote:
为啥不正确??

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卖一辆车估计卖10万,购买控制装置估计就1万,那么谁的价值大?卖一辆车的利润肯定是大于仅卖一个控制装置的利润的,赔偿数额明显要大。从侵权角度来看,写车辆为主题是合适的,而其他部分是公知的可以不写出来。但是,为确保把生产制造控制装置的也包含进去,写成两个主题,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