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杨老师:
把自己撰写的07包装体的权利要求书与标准答案进行了比较后,有以下几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请杨老师百忙中给与答复。
1 记得杨老师在讲课好像说过不能用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及目的进行功能性限定,而07的撕开部件的主要目的是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可以进行这样的功能性限定吗,如何理解
2 答案中的权1没给出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包装层的结构关系
3 权1,权2及权4未涉及粘接,权5按说只能引用权3
4 权1的前序部分是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共有技术特征,其上位还须将其他对比文献中给出的现有技术包括在内吗
感觉撰写中的上位,功能性限定等的分寸难以掌握,望杨老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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