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原细则113条相关问题

2009-7-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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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细则113条规定了国际申请文件邮递延误的权利恢复,和以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具体办法。
在新细则(审议稿)中未找到该条,是否移入审查指南了,刚才粗略看了一下审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好像也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那位朋友知道这条规定现在的具体怎么操作和出处在哪里,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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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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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论道  注册会员 | 2009-7-24 03:38:51

Re:原细则113条相关问题

请知道的朋友帮帮忙,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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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论道  注册会员 | 2009-7-28 16:34:29

Re:原细则113条相关问题

心都寒了,没人应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09-7-28 17:24:10

Re:原细则113条相关问题

原来对于pct申请是以专利局收到的日期为提交日,现在修改到和国内申请一样,以寄出日为提交日,因此日后肯定不会有人采用传真方式提交了,也不会出现邮递延误了,所以相关内容已经全部删除,你也不需要去搞明白了,以免混淆。

其实以传真提交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对于比较长的申请,很容易漏传,而专利局接收传真的工作人员只是义务性的检查是否完整,其对代理机构声称传真完整的回复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寄达的文本和传真文本不同,寄达文本超出传真文本的部分将不予考虑。

另外,楼主也不用心寒,你问的这个内容书上都有,只是你没仔细去看,一般的考友是不可能注意到这些问题的,审查指南还没完整的看过一遍吧,考试前最少看3遍,争取看5遍。
坐而论道  注册会员 | 2009-7-28 23:32:45

Re:原细则113条相关问题

楼上有理。
06版审查指南是有记载,不过不知审查意见稿里有没
回去翻翻,谢拉
多看多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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