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x843244389 wrote: 还有,如果我们规避该权利要求的时候,不是规避的创新点,而是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那我们是否可以说这种规避方案是可行的?
message wrote: 美国律师说的都有道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并不互相矛盾。 一般来说,美国的权利项的范围以权利项为准,说明书里面的具体实施例不会用于缩小权利范围,但是对于权利项的解释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对于权利项范围的确定还是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美国的权利项范围是周边限定,所以规避任何的技术特征都是可行的。 由于专利的不确定性,任何的说法都只能说是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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