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如果专利权人是老板个人而不是公司的话,显然该专利权属于老板的个人知识产权,而不是属于公司。
其次,在破产清算时,需要看老板作为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承担无限责任,显然老板的个人财产也可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楼上所说的“看公司性质了,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股东只承担出资额的有限责任,除非股东是以专利入股(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必然已经属于公司,也就是说该专利权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当然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如果是合伙(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除外)公司的话,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也包括私有财产” 以及“公司是以公司注册资本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专利权人为公司老板,专利权应属于个人,与公司债务无关,破产清算时不应列入破产财产”有失全面。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也应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作为唯一股东的贵老板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话,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老板的专利权当然可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所以说,第一需要判断的是:该专利权是否属于贵老板的个人财产;第二:贵老板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