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2009-7-17 01:27
28376
新法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同一个申请人在不同的申请日提交了两份申请,在先申请可以用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那么,假如这两份申请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被在先申请所公开(但在先申请没有将该内容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下,会不会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针对某一个产品申请很多项专利,每项专利侧重于保护产品的某一个部件的结构,但不可避免地会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或者显示出其它部件的结构,这样如果这几项专利不是同一天申请的话,先申请的专利会不会对其它专利的新颖性带来影响?
分享到 :
0 人收藏

6 个回复

倒序浏览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7-17 01:53:47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不会,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同样的发明。从字面上讲是这样的
广告位说明
padalin  注册会员 | 2009-7-17 15:52:21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benson198458 wrote:
不会,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同样的发明。从字面上讲是这样的

谢谢你的回复。不过按照旧法的理解,如果存在他人的在先申请(抵触申请)来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是采用全文内容制,也就是不仅看权利要求,还要看说明书全文和附图。现在新法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包含了同一个申请人自己,那么判断新颖性时是否也应该以在先申请的全文内容为准?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7-17 16:39:18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你的担心很对
就是这么回事儿
新法扩大了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
自己也能跟自己抵触
一系列相关发明最好同一天递交
实在不行就要求国内优先权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7-17 16:40:25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说话不负责真是害死人
padalin  注册会员 | 2009-7-17 17:21:15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今夕何夕 wrote:
你的担心很对
就是这么回事儿
新法扩大了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
自己也能跟自己抵触
一系列相关发明最好同一天递交
实在不行就要求国内优先权

谢谢你的回复。这样一来的话,对于一些研发能力比较强、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来说,针对某一个新产品,通常会申请大量的专利(10项、20项甚至上百项也很正常),由于新法这一条的规定,而必须在同一天递交的话,不可避免会对申请日带来影响(即以最迟完成的申请文件的申请日作为系列相关发明的申请日),并且也不利于后续的发明申请。如果要求了国内优先权,则在先申请视撤,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在先申请的内容都集中在了一个在后申请中,肯定不利于专利保护。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7-17 18:39:59

Re:关于新法二十二条新颖性的问题

是啊,这一条对于进行持续研发的申请人极为麻烦
不过EPO一直就是这么规定的,中国跟着学过来了
你可以研究下欧洲企业是怎么操作的,借鉴借鉴

导致一系列的在先申请都集中到最后一个申请中,是极有可能发生的,然后再分案呗...
padalin wrote:
谢谢你的回复。这样一来的话,对于一些研发能力比较强、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来说,针对某一个新产品,通常会申请大量的专利(10项、20项甚至上百项也很正常),由于新法这一条的规定,而必须在同一天递交的话,不可避免会对申请日带来影响(即以最迟完成的申请文件的申请日作为系列相关发明的申请日),并且也不利于后续的发明申请。如果要求了国内优先权,则在先申请视撤,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在先申请的内容都集中在了一个在后申请中,肯定不利于专利保护。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