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同一个申请人在不同的申请日提交了两份申请,在先申请可以用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那么,假如这两份申请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被在先申请所公开(但在先申请没有将该内容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下,会不会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针对某一个产品申请很多项专利,每项专利侧重于保护产品的某一个部件的结构,但不可避免地会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或者显示出其它部件的结构,这样如果这几项专利不是同一天申请的话,先申请的专利会不会对其它专利的新颖性带来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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