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国不具有制造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所述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依据该成员专为中国需要颁发的强制许可而制造的该药品。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制造并出口药品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经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适当报酬的,取得中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不再支付。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允许被许可人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依据该成员专为中国需要颁发的强制许可而制造的该药品”。这句话中提到两个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一个进口某药品到中国的被许可人,一个是出口某药品到中国的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被许可人。前一个被许可人的存在是因为中国有与该药品相关的专利存在,所以要强制许可其进口。对于第二个被许可人的存在是否是因为中国有与该药品相关的专利存在?我的理解该第二个被许可人的存在与中国有与该药品相关的专利存在没有关系,因为实施专利的几种行为中不包括“出口”。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对七十八条第二款又不能理解了,既然“出口”不属于侵犯专利权,那么出口药口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什么要付钱给专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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