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可以按假冒专利行为论处。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在假冒专利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有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标注行为或者销售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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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中带下划线文字中的是指?求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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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_shen  新手上路 | 2009-7-16 21:38:24

Re: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一条的疑问?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专利产品上的标识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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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注册会员 | 2009-7-17 23:11:33

Re: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一条的疑问?

其实上面第一百一十一条我并没有列完,下面给出完整的一百一十一条,麻烦哪位同志再给我解释一下,所谓的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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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在假冒专利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有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标注行为或者销售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
(二)有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散发该宣传材料的行为,销毁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并通过指定的媒体消除影响;
(三)有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通过指定的媒体消除影响;
(四)有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制造、销售行为,销毁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使用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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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注册会员 | 2009-7-21 05:05:11

Re: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一条的疑问?(二次求助,请见三楼)

难道是09版的bug?
yhl0158  注册会员 | 2009-7-21 16:22:18

Re: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一条的疑问?(二次求助,请见三楼)

楼主,我记得以前大家说过这个问题,应该把第一百一十一条里面的第一百一十条改成第一百零九条.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在假冒专利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有本条例第109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标注行为或者销售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
(二)有本条例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散发该宣传材料的行为,销毁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并通过指定的媒体消除影响;
(三)有本条例第10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通过指定的媒体消除影响;
(四)有本条例第10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其制造、销售行为,销毁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使用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你对比的看一下109条吧.[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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