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法条36的疑问

2009-7-15 21:23
13434
专利法36条第二款中提到,:发明专利在国外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 按照新专利法的理解:对于此种情况,申请人除了能够以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形式申请专利外,是不是没有其他形式了?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费医生  注册会员 | 2009-7-15 21:34:51

Re:关于法条36的疑问

非也!
广告位说明
jsqhgn  新手上路 | 2009-7-16 00:52:29

Re:关于法条36的疑问

如果有其他形式,那不是就和新法22条关于新颖性的描述相违背了吗?
好晕啊,应该怎么理解啊?请提示,谢谢!
zxq3  新手上路 | 2009-7-16 01:15:50

Re:关于法条36的疑问

注意新颖性的限制:在专利申请前已公开,当然抵触申请除外。
但对外国专利来说,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因而,理论上,你仅需要保证本国申请的申请日在于先申请的外国专利的公开日即可。
从实务操作来讲,要求优先权会有另外的好处:你可以自己琢磨一下。
jsqhgn  新手上路 | 2009-7-16 16:30:49

Re:关于法条36的疑问

请问费医生,那按照新法除了以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进行申请外,还有以哪种形式申请是可以被授权的?   
我觉得好象没有其它情况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