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般是这样修改和争辩的:
首先,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这样从大方向上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不和审查员对立。
其次,在修改独权的基础上争辩新的独权具备创造性。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B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B本身是一个上位概念,而修改后的独权采用了B的下位概念(B1),而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这种下位概念,并且B1可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从技术领域为突破口。例如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或者B的使用和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不同技术领域文件的技术特征的结合本身是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4、A1和C1分别是A和C的下位概念(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B1能否与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结合,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5、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以克服了技术偏见来论证其创造性。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B与A1或C1的结合会产生某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本申请将三者结合,并加入了其他技术特征的组合(从属权利补充进独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并且克服了技术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