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技术方案的描述中使用了和权利要求书中一样的附图标记,
没遇到问题。也看到很多申请书都是这样写的。
最近收到一个补正,说:“3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对技术方案的描述中含有附图标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删除附图标记。”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没有这样要求说明附图标记,
1、到底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技术方案的描述中能否含有附图标记?。
2、补正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能否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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