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zmh wrote: 最近看了实施条例的09版,在第二十二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但是在06年版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权利要求书中,则规定“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这两款规定看起来好像事矛盾的,还是在09年的审查指南中会修改呢? 请专家不吝指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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