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明明认为权利要求写入了非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技术特征,却不用细则第2条,反而
1) 把 用方法特征表征产品并限定产品的结构 认定为 该技术特征是对工作过程进行限定,认为其违反细则20.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实际上,指南规定规定的是实用新型不得对方法进行限定,而不是规定不得对工作过程进行限定,也不是规定不得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
2) 把 功能限定 认定为 违反细则20.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实际上,功能限定涉及的是法26.4(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非细则20.1
又,指南本来规定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应当写与独立权利要求表述一致的技术方案,不一定需要写与从属权利要求表述一致的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审查员竟然要求代理人把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粘帖到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
我已经碰到不止一个这样的审查员,可能这些问题是实用新型审查部的审查员的通病。
在2008年的4th期上岗培训时,有个讲师竟然说现在审查员的业务水平领先代理人10年,对这种说法,我实在不予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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