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实施条例26条请教

2009-7-12 23:41
10702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请问其中提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涉及竞争对手或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是否有限制?这些请求是否会知会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是否有权利拒绝?有无其它渠道限制使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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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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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zmh  注册会员 | 2009-7-13 17:22:42

Re:新实施条例26条请教

该条好象只规定了需要使用者提出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至于请求是否被容许,果汁局会从哪些方面考虑,通过何种程序办理都没有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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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p1981  注册会员 | 2009-7-13 17:28:00

Re:新实施条例26条请教

我觉得这是专利申请人的要“充分公开其发明”的义务。而没有权利限制和拒绝。
竞争对手将该材料用于实验是不侵权的,用于生产、销售就侵权了。
我也是初学者。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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