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甲于2005年1月1日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学术会议刊物上公开其发明的一项技术方案,然后与2005年3月1日申请专利,2007年6月1日授权。乙于2007年7月1日起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甲于2008年7月1日针对乙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因为甲于2005年1月1日公开的技术方案虽然不使甲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对其他公众而言已构成现有技术,公众没有义务去对每篇公开的文献查明作者是否在半年内会申请专利,也没有义务去查明该刊物或者学术会议的级别等”。请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乙的现有技术抗辩?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最近的司法解释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但是对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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