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个人觉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算是转让,根据新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见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然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可见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根据无形资产的法理,转让相当于物权上的出卖,意味着所有权转移;而许可只相当于物权上的出租,所有权并未转移。
因此本人认为,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均归入技术转让合同,似乎不太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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