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2009-7-11 03:28
18909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个人觉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算是转让,根据新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见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然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可见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根据无形资产的法理,转让相当于物权上的出卖,意味着所有权转移;而许可只相当于物权上的出租,所有权并未转移。
因此本人认为,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均归入技术转让合同,似乎不太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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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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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rn  注册会员 | 2009-7-11 04:05:15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新专利法实行之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不再按照合同法342条,而按照新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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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新手上路 | 2009-7-11 08:10:14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忍不住发个言:

“专利法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就少写了书面二字,楼上的就认为与合同法有出入,其实为什么不说是专利法立法上的一个小小的疏漏呢? 根据第十条的立法例,其实这里指的就是书面合同的意思。退一万步说即使允许非书面的形式,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部分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水平尽管不能讲十全十美,可是比起专利法,那还是具有相当高度的。

另外,一楼讲的出卖、出租这是债法上的概念,与物权而言是行使了占有、处分、收益的权能,表述上有些张冠李戴了。
月亮船  注册会员 | 2009-7-11 17:23:21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楼主还是相当仔细的,能把这些问题综合到一起,我个人觉得优先考虑特别法,专利法12条修改的初衷:
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专利权属于私权,专利权人同其他人签订何种形式的许可合同是他的自由,公权力不应该给予太多的干预。不过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最为复杂的合同之一,即使去除了强行性规定,合同双方还是签订比较完备的书面合同为佳。
我觉得主要还是站在了不干预的角度作出的,这么多的法律规定难免有些小的冲突的地方
sipozhaozhe  新手上路 | 2009-7-11 19:20:16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专利许可合同不必一定是书面合同,但是由于专利许可合同通常都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关系人都会制定书面合同的。
seathree  注册会员 | 2009-7-13 17:09:08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楼主精神可嘉
不过我想说明一点,专利技术是专利权的客体, 技术转让和 权利转让是不同的概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然不是权利转让,所以在专利法上与专利权转让有所区别,是显然的,但并不能因此判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不是技术的转让。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9-7-13 17:39:30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谢谢各位的拍砖或是奖掖,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人也在概念上对转让、实施、许可这些术语很不清楚,经常为之搅混,而且连合同法上也如此混为一谈,更是一头雾水,想为自己澄清一下界限,也为求一正确解释,想不到这么多网友指点,实属发帖之首次,再次感谢!
      至此我还是坚持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许可是保留所有权,许可不能算是转让,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入技术转让合同之列。博众位一笑。
flagon  注册会员 | 2009-7-13 20:26:42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不要太较真,本来就是文字游戏,能够理顺并符合一定的逻辑即可。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7-15 17:47:14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许可不能算是转让?转让的是实施权啊!谁规定只有所有权才可以转让?而且专利许可还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许可。对于独占许可,专利权人自己都不能实施了。
费医生  注册会员 | 2009-7-15 21:29:49

Re:发现合同法上的一个谬误

实属跑题
不出意外
楼主考试必将通不过
望回头是岸
放下屠刀
立地成佛

看什么看,说的就是你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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