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仅仅是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吗?那特定技术特征不是保护的范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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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ueqinghan  注册会员 | 2009-7-10 23:15:30

Re: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理解?

个人认为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特定技术特征”是用于判定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单一性时的特定名称,而在权利要求中的叫法有所不同。根据审查指南的要求,写在其特征在于前面的叫前序部分,写在其特征在于后面的是特征部分。当然,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无论是前序部分还是特征部分,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构成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第二,侵权判定时,一般都看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它的技术特征少,因此所形成的保护范围也就最宽。而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它的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在侵权判定时首先看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已经侵犯独立权利要求的话,就没必要看从属权利要求了。而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一般都写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故而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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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mind  注册会员 | 2009-7-14 19:08:30

Re: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理解?

谢谢yixueqi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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