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修改的方式理解问题

2009-7-1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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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南377页: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1、修改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专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
是否可以理解:只有在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后,从属专利才能进行合并,独立权利要求不删除,从属专利不允许合并,而只能删除;    如是这样,为什么这么规定?
2、修改方式的限制:
     仅在下列三中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第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的证据
   第3、针对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为什么规定这3种情况,这3种情况不是把请求人提到的和没有提到的理由证据都列举完毕了吗?难道除了者3种情形还有其他的情形,权利人不能合并修改权利要求?
恭请高手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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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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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7-10 05:46:05

Re: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修改的方式理解问题

严格按规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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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9-7-15 02:05:59

Re: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修改的方式理解问题

在无效阶段,在专利权人答复期间内,删除、合并都是允许的;除答复期间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修改方式仅仅限于删除;

  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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