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南377页: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1、修改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专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
是否可以理解:只有在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后,从属专利才能进行合并,独立权利要求不删除,从属专利不允许合并,而只能删除; 如是这样,为什么这么规定?
2、修改方式的限制:
仅在下列三中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第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的证据
第3、针对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为什么规定这3种情况,这3种情况不是把请求人提到的和没有提到的理由证据都列举完毕了吗?难道除了者3种情形还有其他的情形,权利人不能合并修改权利要求?
恭请高手解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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