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光盘或软盘。
实现粘帖、复制是目的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公开、便于检索等目的,因为有些序列很长,光盘或软盘有存储优势。
依据有: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2: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正确的副本。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9.2.3:
(1)当发明涉及由10个或更多核苷酸组成的核苷酸序列,或由4个或更多L-氨基酸组成的蛋白质或肽的氨基酸序列时,应当递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撰写的序列表。
(2)序列表应作为单独部分来描述并置于说明书的最后。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记载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中所记载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面记载的序列表不一致,则以书面提交的序列表为准。
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3.2.1: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并且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也应当将其作为单独部分,并且单独编页。序列表部分的自由文字内容已写入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的,则序列表部分的任何文字不需要翻译。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的以计算机可读形式提交的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即纸页在400页以上的序列表),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8.3:
(5)说明书中包含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即纸页在400页以上的序列表)的,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应缴纳的说明书附加费按照400页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