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里: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里的“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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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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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ice0812  注册会员 | 2009-7-9 18:49:17

Re:请教一个关于“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民事权利的转移,存在一个公示制度。即让不特定的第三方了解权利到底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动产来说,公示的方式是登记,对于动产来说,公示的方式是占有的转移。那么对于专利权这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来说,法律规定它的公示制度是登记。未经登记的权利转移或者许可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是原专利权所有人,A与B签订合同将专利权独占许可给B,合同生效但未经登记,也就是未公示给公众。此时,C不知道A与B之间的合同的情况下,与A签订合同也获得实施专利的许可,那么C就有权实施该专利。A和B之间未经登记的独占许可,对C实施专利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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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月  认证会员 | 2009-7-9 18:50:24

Re:请教一个关于“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共有甲乙丁三人,甲是专利权人,甲和乙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没有备案,甲又同丁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备案(若备案就是乙侵权)而丁对甲与乙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并且丁已经正常支付了转让费,这时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追究丁的侵权责任,丁的生产等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丁就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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