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现在也是一个比较争论的问题,虽然可以授权,但是其判断标准却是在不断的变化,例如,美国1998年那个street bank的案例,以及最近Bilski的案例。
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我国指南中用词语的是”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并且列举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是不应到授予专利的。但是从理论上讲,只要这种商业方法结合了某种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就成为可专利的客体,然后才是考虑三性的问题。花旗银行在中国获得的专利,就是结合了计算机手段的商业方法。
国家是不会明确的排斥商业方法专利的,但是对国家发展不利的东西,可以不表态,并且一直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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