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故你所说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制造、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该专利产品“不见得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但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须由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认定。
如果当事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制造、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该专利产品“且又满足实施细则八十四条四项内容之一的,可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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