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是说你想告诉和议组,你的技术特征的上位概念包含了这个所有说明书中的具体例子的共性是么?
关键这种包含是隐藏的还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是有很多限制的,特别是针对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新有名词或者针对该专利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我一次无效过程中也出现了你的情况当时我作为维持方的专利上有这么一个词“一体的设有固接螺孔的基座”
请求方找出很多设有螺孔的基座的对比文件,而我们将实施例中实施例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实施例中采用的是,一体成型也就是塑料制的那种直接成型的制作结构。所以就将权利要求中的”一体“解释成”一体成型“这样一个概念。我们那次就赢在这里了,因为对比文件的连接基座都是和仪器主体分开的```````
但我想如果权利要求中只说了是”设有固接螺孔的基座”,那我们也没办法把实施例中的“一体成型”这样的隐含技术特征解释进权利要求了,那样也就是像你的案中的类似的说明书限定权利要求了。
我觉得这个东西的关键是你说明书中的详细描述起码要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对应部分,哪怕这个对应的部分非常模糊非常不确切。那也没问题,这样的话就可以说是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如我之前说的那个“一体的”和“一体成型”这样一个概念。
但如果在专利里没有对应的部分,你硬说技术特征隐含的话。那就是说明书限制权利要求了 |